(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盾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前提条件为:
①该项目已完工,并已经过验收签证,交工资料已经整理汇总完毕,并经有关方面签字认可;
②按全部施工图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已完毕;
③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所发生的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用工签证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④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人货窝工、机具闲置、工期延误等经济索赔已得到建设单位认可;
⑤按照规定应调整的工程造价已编制完毕。
(2)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等于工程预付款数额的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在发包人全部扣回刼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3)该工程预付款为:660 x20% =132 (万元)
起扣点:660万元-132万元/60% =440万元
各月拨付的工程款为:
2月:工程款55万元,累计工程款55万元;
3月:工程款110万元,累计工程款165万元;
4月:工程款165万元,累计工程款330万元;
5月:工程款220万元-(220 +330 -440)万元x 60% = 154万元,累计工程款484万元。
(4)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工程款结算总造价为:660万元
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660万元-484万元-660万元x3% - 132万元=24. 2万元
(5)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5%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拨付。
在保证金的管理中,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万元的维修费应从乙方(承包方)的保修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