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采用井点降水方式;最小降水深度应为基坑底以下0.5m,即地表以下5.5m以下。
(2)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建设单位更改了支护设计。
主要因素有:
①边坡过陡,使土体的稳定性不够;
②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③基坑上边边缘附近超载;
④支护措施不当。
(3)违反的主要安全规定如下:
①违反在基坑附近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有专门的防止发生下沉和变形措施的规定;
②违反基坑周边1m范围内不得堆载、不得超载堆荷规定;
③违反基坑施工应有必要的变形监测的规定;
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抢险措施。
(4)可对第一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不可对第二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因第一次事故由业主改变设计造成;第二次坍塌是与施工方未及时处理并防止事故扩大有关;索赔证据为建设单位的支护设计方案的变更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