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在井筒开工前,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井筒勘查、井筒设计、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土地征购、井筒施工必备的工程条件准备、相关开工手续、确定监理单位、配备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的井筒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在井筒开工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
①技术准备,包括:掌握项目的具体工程内容及施工技术与方法要求,工期与质量要求等内容,检查井筒的设计文件;会审施工图纸,掌握相关地质资料内容及对工程的影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②工程准备,包括:现场勘察和施工测量;进行施工现场准备,完成“四通一平”工作, 完成开工前必要的临设工程和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等。
③物资准备,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为依据,编制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并进行具体落实。
④劳动力的准备,做好劳动力队伍的组织工作,建立劳动组织,建立和健全现场施工以及劳动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
⑤对外协作工作,施工准备期内的一些施工和生活条件需要地方政府、农业和其他工部门的配合才能顺利实现;另外,及时地填写开工申请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待批准后即能立即开工。
(3)井筒施工中所发生的工期延误事件,其责任分别为:
对于事件1,矿井公路应当由甲方负责修建,其标准不能保证运输的要求,因此雨季造成材料运输问题而使工程延期,责任在建设单位。
对于事件2,施工单位出现设备故障,因此,责任在施工单位。
对于事件3,井筒涌水量大于预测值,属地质资料的准确性问题,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责任属于建设单位。
对于事件4,井筒建成后的涌水量大于井筒验收规定,进行注浆堵水耽误的工期,责任应当属于施工单位。
(4)若副井井筒进度正常,该井筒发生工期延误,将无法保证井筒到底后及时进行短路贯通,只能由副井进行井底车场巷道的施工。由于主井延误的工期相对较短,因此副井可以不进行改绞,这时井底车场巷道的施工速度较慢,从而会进一步耽误矿井的施工总进度。如果副井改绞,会增加费用。另外,未贯通之前的井底巷道施工通风、排水等都比较困难。因此,尽管副井能够按正常进度施工,但仍然不能保证矿井的原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