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一中的分包存在的问题有:
1)按合同法规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而背景中的分包队伍尽管有一定经验和营业执照,但未说明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合同法规定,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而本工程不仅把主体工程分包,而且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3)工程分包应经业主同意,本案例未说明是否经业主同意。
2. 分包商可以提出的异议有:
1)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与总包合同不符;
2)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比总包合同的要求高,这就要求分包队伍用更低的价格完成更好的产品,这是不公平的;
3)企业内控标准尽管比部颁标准要求更高,但对外并无法律效力。安装公司应按合同法的规定,
使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执行同一个质量标准。
3. 应由安装公司解决。因为:
1)总合同中明确规定安装现场的协调由安装公司负责;
2)相关法规规定,总包方的义务之一是向分包方提供具备有条件的施工场地,确保分包工程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保证施工场地的畅通等。
4. 分包单位的要求合理。
理由:该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主电缆未按时到场造成的,而电缆等主材是由业主提供的。分包单位是与安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与业主之间无合同关系,而安装公司与业主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和经济关系。
解决办法:由安装公司督促业主供货,并有责任和义务向业主索要分包单位的窝工费和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5. 存在的问题有:
(1)回转窑未进行试运转即开始砌筑;
(2)砌筑不应从冷端(高端)向热端(低端)砌筑,而是应从热端(低端)向冷端(高端)砌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