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1:关键线路:①→②→③→⑤→⑥→⑦→⑧→⑨
计划工期:5+5+4+8+6=28 天
2.答: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责任。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是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事件3: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加快施工属承包商提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奖励处理。
3.答:
事件1:工期补偿2 天,因为工作A 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 天影响了工期;但工作B 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1 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
事件2:工期不与补偿。
事件3:工期补偿为0 天,因工作H 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
(360-300) m3 /300 m3 /5 天=1 天,没有超过总时差,不影响工期。
事件4:工期不与补偿。
总计工期补偿:2+0 =2(天)
4.答:
事件1: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A 实际作业时间是7 天,B 实际作业时间是5 天;
事件2: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C 实际作业时间是5 天;
事件3: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H 实际作业时间是6 天;
事件4:经建设单位同意赶工后,G 实际作业时间是6 天,J 实际作业时间是4 天;
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⑤→⑥→⑦→⑨ 实际工期7+5+4+6+5=27 天
5.答5:
事件1:人工费补偿:(8+10)工日×25 元/工日=450 元
机械费补偿:2 台班×500 元/台班+1 台班×200 元/台班=1200 元
事件3:工程量增加的比例:360/300-1=20%﹥15%
控制价调整上限=控制价×1.15=52×1.15=59.8 元/m,
清单单价=65>59.8 元/m,
所以增加的工程量超过15%以上部分应该按调整的单价59.8 元/m 执行。
按原单价结算的追加工程款:300×15%×65=2925 元
按新单价结算的追加工程款:(360-300×1.15)×59.8=897 元
合价=2925+897=3822 元
事件4:合同工期为28 天,可索赔的工期为2 天,实际工期为27 天,所以工期实际提前的天数为28+2-27=3 天。
工期奖励为:3×2000=6000 元
合计补偿的追加工程价款为:450+1200+3822+6000=1147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