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由于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责任,而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所以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所以只能提费用补偿,不可以提工期补偿。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是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事件3:由于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360—300)m3/300m
3/5天=1天,不影响工期,所以只能提费用补偿,不可以提工期补偿。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提前奖励处理。
2.事件1:工期补偿1天。
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4:工期补偿0天。
总工期补偿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