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驳回安装公司申请工期增加30天的理由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安装公司作为PC承包商,不能以自己责任范围内的材料采购要求增加工期。
建设单位提供的φ200×5mm钢管不能用于设备安装工程。因为φ5200 × 5mm钢管的规格与设计文件不符,不能用于本工程设备安装。
2.送达施工现场的管道材料和元件应检验的内容有:管道材料和元件型号、规格、材质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材料及元件具有合格的制造厂质量证明文件,使用前核对管道元件及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标识,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查验收。
3.用“三检制”分析,管道焊缝渗漏是在质量管理环节上的自检(坡口,焊缝外观质量检查等),互检(下一道工序对上一道工序质量的检查),专检(无损探伤检查、试压等)都存在问题。
4.本项目的实际施工工期是345天,因为合同开工时间为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11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安装公司要求合理。建设单位擅自使用,表示工程已竣工验收,应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后,再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