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一中,建设单位不应支付高支模脚手架费用.
理由: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没有明确要求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清单报价的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施工内容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不予调整.
2. 事件二中,建设单位应支付提前停工的损失费用.
理由:本案工程比原计划提前停工,此部分风险属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3. 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各项索赔分析如下:
(1)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停工 9d 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设计变更属业主承担范围 .
(2)因罕见暴风雨导致的 2d 工期索赔成立 .
理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
(3)因石材不能到场造成的工期延误索赔成立 .
理由:因石材属甲方供材,其延误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但索赔时间不是 10d ,因为此工作仅影响总工期 6d ,故只能索赔 6d .
(4)因其他材料进场不及时造成的 2d 工期索赔不成立 .
理由:其他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属施工单位组织不力,索赔不予支持 .
4. 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最后得到的工期索赔应为 9+2+6=1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