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件的不妥之处为:
①建设单位直接将门窗工程分包给 A 单位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
②建设单位与 A 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不妥。
因为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 A 单位应该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③监理工程师向 A 单位发出设计变更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发。
④ A 单位接受变更指令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建立直接的工作联系, 不得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 否则视为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
⑤A 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 10 万元的索赔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A 单位应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 10 万元的索赔, 施工总承包单位再向建设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