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 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d 后投标截止。
理由: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的提出疑问的投标人。
理由: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14250-2800/55%=9159.09 万元。
3.事件3 中,四项索赔是否成立的判断及相应的理由。
(1)连续降雨致停工6d 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为施工正值雨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测到的风险,应该由承包商承担。
(2)连续降雨造成人员窝工损失2.2 万元的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为施工正值雨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测到的风险,应该由承包商承担。
(3)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d 的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
(4)罕见特大暴雨造成人员窝工损失1.4 万元的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窝工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4.事件4 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申请是合理的。
理由:工程变更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的,应该在14d 内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 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作出公正的确定。任何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5.事件5 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做法是否正确的判断及理由。
(1)建设单位要求复验的做法正确,施工单位不予同意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无论建设单位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2)施工单位要求补偿增加的费用的做法正确,建设单位予以拒绝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经现场复验后检验质量满足要求,复验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事件6 中,经调整后的实际计算价款=14250 万元×(0.20+0.15×1.12/0.99+0.30×1.16/1.01+0.12×0.85/0.99+0.15×0.80/0.96+0.08×1.05/0.78)=14962.1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