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 万元合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变更后14d 内提出变更报价。本案例是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但承包人却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报价,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设计变更但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因此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 万元设计变更报价。2.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实际采购价80 万元来结算。理由:投标书中的设备报价120 万元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报价,而80 万元才是双方最终确认的设备价款。3.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 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合理。理由:合同中关于5%即163 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针对丁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本案例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收163 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4.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本案例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10d 的违约金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