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2023年真题)2023年2月15日,A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记载到期日是2023年8月14日。B公司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款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交付的产品有问题构成违约。后C公司为了支付装修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其中,E公司交付的原材料有问题构成了违约。E公司为了支付租金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一个月后方知晓D公司、E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F公司在2023年7月1日得知A公司因为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F公司拿到相关证明后,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进行追索。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对B公司进行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2)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3)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4)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合理。根据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在本题中,A公司因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因此持票人F公司取得期前追索权。
【考查考点】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票的追索权
(2)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合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除外。“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假如持票人在票据交付后才知道的,不适用该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此种抗辩。
【考查考点】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票的追索权
(3)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合理。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但在例外情形下,持票人可以不必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即可基于有关证据而行使追索权,而不发生丧失追索权的后果。这主要包括:在票据到期之前或者到期时,出现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无法对其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
【考查考点】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票的追索权
(4)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合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考查考点】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票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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