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
的规定,当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可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2)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 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 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收购 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方式。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 25%的股份,丙协议购买将获得 7%的股份, 合计将超过 30%。
(3)甲增持大华公司 2%的股份无需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甲持有大华公司的股份超 过 30%,且距离增持之时已超过 1 年;其在 12 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时,免于发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