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聘任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此并无约定,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聘任戊担任 A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2)B 公司不能将该债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题中,丙欠 B 公司的 30 万元与 A 企业无关, B 公司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 A 企业的债务。
(3)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