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批次货物风险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不合法。根据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中,甲工厂只是听说乙公司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没有确认证据证明,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本题中,三批货物是相对独立,甲不能全部解除。
(4)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本题中甲工厂交付的第一批货物遭遇山洪暴发,导致货物全部报废。甲工厂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