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 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 公司与项某合谋,是明知偷盗取得票据,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5 分)
(2)D 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 公司善意、支付合理对价而背书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2.5 分)
(3)B 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 B 公司的签章被伪造,B 公司并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义务人,不应承担票据责任。(2.5 分)
(4)C 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E 公司通过吸收合并 D 公司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C 公司是票据上的背书人,
在票据上有有效签章,应当对 E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