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政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妥当。
理由: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是投标人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而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属于投标当年发生的重大事故。因此可以取消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3.事件三中,本工程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妥当。
理由:该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属于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之一,且本工程具有造价低、工期短(工期在一年以内)的特点,符合总价合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