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处一:施工单位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用另一种市场供应充足的钢筋进行代换。
理由: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
不妥之处二:附近另一工程正在使用、连续五次进场检验均合格,质量稳定的钢筋,向监理
工程师提出检验批扩大一倍检查。
理由: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批进场检验均一次
检验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才可以扩大一倍。
2.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处一: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经验按3cm起拱。
理由:会议厅框架柱柱间距为8m×8m,由此可推断梁跨度约8m,其起拱高度约为8~24mm,按3cm起拱过大。
不妥之处二:混凝土浇筑完成3d后,施工单位才开始混凝土养护。
理由: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在混凝土终凝前(通常为混凝土浇筑完毕后8~12h内)开始养护。
3.甲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施工单位是总承包单位,应该承担总承包责任,
接受专业分包单位的索赔报告,按照合同条款和事件情况对专业分包做出答复。然后甲施工单位再向开发公司递交索赔报告。
由于C工作在关键线路上,所以可获得8d的工期补偿,由于造成停工的责任属于开发公司,所以专业分包单位可以获得8万元的误工损失。
4.甲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因为甲施工单位是总承包单位,应该承担总承包责任,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