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不妥。
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
(2)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为30天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投标人最迟应在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至少42天)前确定中标人。且按有关规定,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为120天左右。
2.指出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一:投标人要求招标代理人下调招标控制价10%。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照规范规定编制,不应上浮或下调。
(2)不妥之处二:仅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妥。
理由: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3)不妥之处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不妥。
理由: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不全面,还应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其他的相关资料。
3.指出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人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
(2)理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和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应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合同条款中应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条款,以合理分摊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调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执行。
4.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应该组织所有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不妥之处: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理由: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或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案: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