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如下:
(1)“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立即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决定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同步进行”均违反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即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包括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监理单位已确定等规定。
(2)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只是阶段性任务的完成,初步设计成果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常要开初步设计成果的评审会。已批准初步设计成果是进行招标活动的前提条件。不能因为节省时间将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同步进行,因为监理单位确定后,除监理单位尽快熟悉招标项目外,还需要协助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
2.答案: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分析:
(1)关于工期延误和工期提前的描述中,有三处不妥。
①奖罚不对等,只有工期延误的惩罚标准,没有工期提前的奖励,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②对工期延误的确认缺乏合理性,工期延误除发包人原因外,监理、设计、特殊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非承包人原因都可能造成工期延误。
③工期延误罚款过于严厉,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50000元人民币占合同额比例过高,接近1%,一般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五左右,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0%也过高,一般不超过5%。
(2)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描述,进度款每次支付已完工程量结算价的60%过低,不能因为地方需要配套资金就压低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过低的支付比例会导致承包人流动资金的压力而提高经营成本,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3)关于合同价的描述,有两处不妥。
①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由于初步设计阶段还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较大,宜采用可调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按经监理确认的实际量进行结算。
②合同风险分配不合理,政策法规、地质条件的变化即使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测。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情况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