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分包队伍尽管有一定经验和营业执照,但案例中并未说明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按合同法规定承担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主体工程不许分包,这是合同法明文规定,而本工程不但把主体工程分包出去,而且是分包给一个连资质都不一定具备的施工队伍,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3)工程分包应经业主同意,本案例未体现业主同意与否的内容。
2.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与总合同不符;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要求比总合同的要求高,这就要求分包队伍用更低的价格完成更好的产品,这是不平等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要求尽管比行业和国家标准还要严,但毕竟是企业自己的标准,对外并无法律效力。安装公司应按照合同法规定,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执行同一个质量标准。
3.分包单位要求索窝工费和工期顺延是合理的。
解决方法:因分包单位是与安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而与业主无合同关系和直接的经济关系,而安装公司与业主有直接的合同和经济关系,而合同中规定电缆等主材由业主提供。今已拖期,直接影响到安装进度,安装公司有督促业主的责任,也有责任和义务向业主索要分包单位的
窝工费和要求工期顺延的要求。
4.存在的问题有:(1)回转窑未进行试运转即开始砌筑;
(2)砌筑不应从冷端(高端)向热端(低端)砌筑,而是应从热端(低端)向冷端(高端)砌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