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装公司项目负责人指令停工是合理的。
理由: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预付款的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安装公司在合同签订当天(6月16日)向业主提交了预付款支付申请,业主一直未提出异议,并在7月1日、7月7日仍未支付预付款,安装公司曾多次催告业主,资金仍未及时到位,安装公司可以暂停施工。
2.安装公司向业主申请的预付款为:
(5000-500)×20%=900万元。
3.安装公司应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如下:
停工时间为7月8日~10日,工期索赔共3天;
费用索赔:(150×50+2000)×3=2.85万元。
4.安装公司在装饰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喷淋管道试压的做法不合理。理由:管道试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完成。
5.业主拒绝办理竣工结算不合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