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原计划塔式起重机在工程开工后第37天投入使用。
按原计划设备钢架吊装与工艺设备吊装工作不能连续作业。因为设备钢架吊装第68天结束,工艺设备吊装第76才开始,塔机在现场闲置7天。
2.施工单位调整方案后能保证原计划工期不变的理由:设备钢架制作耽误10天,超过其总时差7天,必然延误工期3天;现采取措施,压缩后续关键工作(工艺设备调整)3天,且关键线路未转移,可实现总工期不变。
3.设备基础检查中,还需核查设备基础位置、标高、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的中心线位置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检查,并取其中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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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监督检验的理由是塔式起重机应每年1次进行定期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5.施工单位提出的3项费用补偿要求:
(1)合理,因为在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赶工,可要求赶工费10000元;
(2)可要求补偿塔式起重机闲置费,但费用计算不合理,塔机可索赔的闲置天数为3×(10-7)天,且闲置期间不含运行费,故要求不合理;
(3)要求合理,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停工,可索赔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
故建设单位应补偿施工单位的总费用:
10000+(1600-300)×3+15000=2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