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施工安排不妥。
(2)理由:从度汛安全考虑,在汛期之前,施工安排穿堤涵洞、出水建筑物施工应当为关键工作,在汛期来临时,可以发挥其作用。
2.
(1)事件二中,不允许土方工程分包,允许厂房、管理房的内外装饰分包。
(2)理由:因为该穿堤涵洞周边的堤防土方回填,属于该1级堤防的组成部分,为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允许厂房、管理房的内外装饰工程分包,因其专业性较强,在排涝泵站工程中不属于主体工程,可以通过相应程序申请分包。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①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②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③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④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分包的;
⑤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或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⑥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关要求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
4.
(1)事件四中,进度安排不合理。
(2)理由:因为新填土方固结沉降尚未完成,容易引起现浇混凝土护坡开裂。土方回填后要进行压实,经过多次压实后,再结合自身的沉降,经测定后确认其稳定,才可以进行混凝土护坡的浇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