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一: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
理由:基坑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不妥之处二:经建设方、监理方认可后开始施工。
理由: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2.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1)支护结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等;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
3)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1)底板混凝土的养护开始时间不正确。
理由:应该在终凝后开始养护。
(2)持续时间不正确。
理由:相关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14d。
4.①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④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