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合同内容规定分析,事件一中安装公司提出 100t 非标准件费用索赔不合理。
理由:(1)合同规定总价一次包死,也就是施工中不发生任何追加签证;
(2)安装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认真核实工程量,属自己失误。
2.从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分析,事件四中,安装公司对 B、C 公司的处理均不妥。
理由:(1)B 公司工程延误,安装公司协调不力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安装公司应与 B 公司协商各自承担责任的比重,把因安装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补偿给 B 公司,由 B 公司一家承担损失是不公平的。
(2)对 C 公司的质量问题作让步处理,业主和安装公司均无权做出。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不降低性能、不影响使用,才可由设计单位做出让步处理意见。
3.安装公司焊接前确定并编制的手弧焊工艺参数不完整。因为还缺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电流和种类、极性、焊接层(道)数、焊接顺序。
4.A 公司施工的给水排水管道属于承压管道,故应进行压力试验,仅做通水试验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