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B:2012年12月11日~2013年1月15日;TE: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25日;TG:2013年5月26日~2013年6月30日。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的7天内提交进场延误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等。
3.事件2,工作B计划工期延误5天,合同工期延误5天,实际完成日期2013年1月20日;
事件3,工作D计划工期延误10天,根据网络图D工作总时差为25天,最晚在4月25日完成才不影响合同工期,而考虑进度计划表D工作实际也是在4月25日完成,所以合同工期不延误,实际完成日期2013年4月25日;
事件4,工作F计划工期延误20天,根据网络图F总时差为70天,最晚在5月25日完成才不影响合同工期,而考虑进度计划表F工作实际是在5月20日完成,所以合同工期不延误,实际完成日期2013年5月20日。
该工程实际完成时间为2013年07月05。
4.承包人可索赔工期0天,可索赔费用8万元。
理由:由于承包人部分施工设备未按计划进场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A工作按期完成,由此增加费用2万元,承包人责任,不能索赔费用。
B工作延迟5天,承包人责任,不能索赔工期和费用;
D工作延迟10天,发包人原因,但D工作总时差为25天,延误未超过总时差,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8万元索赔成立;
F工作延迟20天,承包人原因,不能索赔工期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