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煤矿资源整合自身的问题:
(1)煤炭资源重组后,能否保证全国煤炭供应。
(2)是否会出现”拉郎配”“国进民退”等问题。
(3)法律层面尚待商榷。
(4)实际操作中能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2.(1)山西省在改革中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实力雄厚的企业对小煤矿进行兼并,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整合后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达2:3:5,打破了整合前多、小、散、乱的格局。
(2)山西省在改革中重点抓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产能9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通过一系列综合节能措施,推动产业升级改造。
(3)山西省煤炭整合实现较高的协议签订率和主体到位率,整合后煤炭产量实现增长,经济效益保持稳定,安全生产形势趋稳趋好。
(4)从整合对企业投资的影响看,很多企业资本退出煤炭市场,转向阳光产业,侧面反映出整合后小企业在煤炭市场资本投资空间受到压缩,印证山西煤炭资源改革大进小退。
(5)能否建立起双方认可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是政府方面的问题:
(1)政府是否过低评估被整合煤矿资产。
(2)补偿方面是否能做到充分、合理、及时。
(3)是否存在政府过多、过度干预经济的问题。
3.(1)在煤矿权属、企业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慎重的调研论证,不应急于进行改制转让。
(2)煤矿资产转让的程序应该透明化,明确煤矿企业资产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内容,从而保证转让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3)对于有关部门擅自改动煤炭储量的做法,要加大审查力度,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评估煤炭储量。
(4)利用法律法规确立煤矿转让的财产结构,明确在实际转让过程中,煤矿的转让必须包含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项才属于有效交易,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5)对于煤矿企业的转让进行公开的挂牌招标出售,并由监管部门全程跟踪监督,转让后政府官方文件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从“朔州途径”看煤炭资源整合
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我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不仅维系着国计民生的良性运转,更关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与这种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的是煤炭产业的混乱现状:多、小、散、乱的格局,导致煤炭资源遭到极大的浪费和破坏;缺位的安全监管,导致矿难多发、频发;混乱的开采秩序,导致腐败滋生、税收流失严重……这不仅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碍国家的能源安全,也使我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和沉重的资源环境与生命代价。打破现状,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成为当务之急。
“朔州途径”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作为拥有丰富煤炭资源的朔州,坚决打破所有制界限,只要有实力的企业,不论是民营还是国有都可以参与整合,对于中小煤矿则不论是民营的还是国有的都是被整合的对象。这就实现了产权的多元化,在提高行业门槛的同时也放宽身份条件,从而有效防止了垄断。同时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科学制订适合自身的整合方案,最终顺利完成了资源整合。朔州途径在开发中重效率,在开采中重环保,在整合中重包容,其取得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将煤炭回采率由以前的30%提高到75%以上,更是以“以煤补林,以黑补绿”的政策保证了矿区的生态平衡,实现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朔州途径”虽为个案,但绝非偶然,其显著特点是推动煤炭企业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实现煤炭的规模化生产,符合世界煤炭工业发展趋势。将“朔州途径”在全国推广开来,实现整个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应时之举。我们看到,各地相继出台政策推进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河南、内蒙古、山东都提出了煤炭资源整合方案,规定了新建煤矿的最低规模,大力支持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但所有事物都具有一体两面性,在这场改革中,“朔州途径”兼并、重组的经验固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其另一个特点是因地制宜,因矿制宜。这实际上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这也是统领整个整合改革规划的指导思想,没有了实事求是的精神,采取一刀切的模式,不顾当地实际,对“朔州途径”进行生搬硬套,其结果之成败可想而知。
另外,进行煤炭的规模化生产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过去以中小个体煤矿为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主体,已经转为以国有重点煤矿为主;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各方利益尚未达成合理共识,成为改革推进的重要障碍;一些地方打着”改制”的名义,低价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等现象。这些都是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并在各方面予以遏止和规范的。
改革的道路上从来没有坦途,煤炭资源整合亦是如此。这样一次涉及范围广、影响深远的利益重组和行业洗牌,注定任重而道远。顺利完成这项历史性的变革,需要我们在遵循“兼并重组”大方向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小心求证,制订出适应当时当地的科学标准。有效地借鉴利用”朔州途径”成功经验的同时,更要从“朔州途径”跳出来,将这项经验推广上升到普遍意义,并最终实现提高煤炭业生产力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