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无不妥之处。
事件2不妥之处:A、B监理公司联合体低于成本价抢占市场、A、B监理联合体以最低价中标。理由: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其投标。
事件3不妥之处:仅A监理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事件4不妥之处:联合体协议内容不妥。理由:联合体双方应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5不妥之处:A监理公司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未做任何指示。理由:联合体双方应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
事件6不妥之处:发包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理由: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2.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A监理公司人员,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