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中,招标公告的内容有缺失。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缺少招标人地址、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2.
事件2中,参加现场踏勘的潜在投标人在同一张签到表上签到、招标人仅答复提出问题的潜在投标人等做法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应将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
事件3中,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在投标截止前10日发出,投标截止时间不变,这个做法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文件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案例中招标人改变投标担保形式,投标截止日期应顺延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事件4中,招标人拒收未参加现场踏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是:现场踏勘为自愿参加,未参加现场踏勘不属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