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监理合同(草案)部分内容的几条均不妥。因为: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服务性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承包人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0若将设计、施工出现的问题与监理单位直接挂钩,这与监理工作的性质不符。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是相互独立、平等的第三方。为了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在合同中若写入上述条款,势必将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与承包人的利益联系起来,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3)第(3)条中对于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发生施工人员伤亡,按《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监理单位的责、权、利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建设单位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也是不妥的。
(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正确答案】 若该合同是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
(2)合同内容应合法。即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真实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3)订立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正确答案】 最后确定的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定》中对监理合同内容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