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投标阶段,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形成分部分项工程费。
(2) 施工阶段,材料暂估价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调整综合单价,并按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3) 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应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材料单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材料单价。
2.
(1) 事件1的处理:应批准承包方提出的索赔。
理由: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应予以调整。
(2) 事件2的处理:批准承包方提出的索赔。
理由:发包人应对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应以设计图纸为准。
(3) 事件3的处理:批准承包方提出的索赔。
理由:实际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与清单中的工程量不一致时,以实际施工图为准。
3.
(1) 部分已完工程损坏修复费;
(2) 发包人办公用房重建费;
(3) 已运至现场待安装的电梯损坏修复费;
(4) 现场清理费;
(5) 承包方采取措施确保按原工期完成的赶工费。
4.
(1) 不合理。
(2) 理由:取消了原合同中体育馆工程内容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我国清单计价规范和FIDIC合同条款的规定应补偿承包人提出的管理费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