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纳人"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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