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 )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