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 )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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