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 )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安全监督单位
建设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