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中,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后方可编制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即可编制监理规划。
(2)不妥之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技术负责人委托具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的副总工程师审批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规划。
(3)不妥之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拟定的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人选。理由是:该人选仅具有工程师职称和5年工程实践经验,虽经监理业务培训,但不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符合要求,应予同意。
2.
事件2中,工程开工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
(4)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调配监理人员。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调配监理人员。
(3)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参与。
4.
事件4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及理由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对该生产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由:建设单位没有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从而导致了工程事故。
(2)施工单位对该生产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且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布的《监理通知单》后拒不整改。
(3)总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总监理工程师没有签发《工程暂停令》,也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