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6分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