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 )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按照合同
按照协议
无偿
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