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规定,以下( )属于资料核查中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企业"三类人员"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企业法人为外籍、已退休或在上级单位缴纳除外)
企业未对租赁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测或无合格证明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证书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