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2.(1)设置暂估价的理由: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该生态景观工程已经确定,但是设计尚未批复不能确定准确价格,适用于暂估价的要求。
(2)不妥当。理由:暂估价应列入其他项目清单。
3.不合理。
理由:土方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本工程土方填筑有效工程量为:800000m3。
所需自然土方量为:800000÷0.85=941176.47m3。
则弃土量为:1050000-941176.47=108823.53m3。
4.监理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单体横截面积小于 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占的体积。
5.原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 A→C→E→G→H。总工期为 230 天。
6.(1)工作 E 压缩 10 天,因此增加费用为:10×100=1000 元。
(2)工作 H 压缩 10 天,因此增加费用为:10×150=1500 元。
(3)工作 E 和 F 压缩 10 天,因此增加费用为:10×200=2000 元。
共赶工 30天,E工作赶工 20天,F工作赶工 10天,H工作赶工 10天。所需投入的赶工费用为:1000+1500+2000=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