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号(1)不妥,理由: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
序号(2)不妥,理由: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
序号(5)不妥,理由: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
2.工程量清单由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组成。
3.A:中级工;B:其他材料费;C:200.00;D:1.02;E:基本直接费。
4.材料费=200×1.02+(200×1.02)×2%=208.08(元)
材料补差=(288.4÷1.03-200)×1.02=81.6(元)
人工费=0.2×9.15+3×8.5×3+6.62×0.5=58.54(元)
基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58.54+208.08+23.54=290.16
5.(1)B 单位提交的闸底板 C30 混凝土单价计算基础不合理;
理由:变更的估价原则明确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因此闸底板 C30 混凝土单价可参照闸底板 C25 混凝土单价。
(2)该费用应计列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