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下表所示:

(2)不调整单价。
理由:1000/11000=0.0909<10%:
结算工程款为:10000×20=200000元=20万元。
(3)工期为:5+25+8+5+7+5=55d,关键线路①②⑥⑦⑧⑨⑩。
(4)针对事件二,施工单位主要问题是关键设备(发电机组)无备用。
(5)针对事件二,桩基质量不合格。理由是混凝土灌注间歇时间超过水泥初凝时间会造成断桩。
(6)针对事件三,工期索赔8d和费用索赔为:25+1=26万元。因为图纸设计方案不 完善而引起工期延误属于业主方原因和责任,工期和费用都应索赔,设计原因对东桥台施工影响时间为:5+10=15d,但是东桥台总时差为:7d,所以15—7=8d,索赔8d。
(7)针对事件四,施工单位停工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施工单位应当继续施工,双方应暂时按照总监确定的价格进行中间结算,如果双方在交工结算时仍然达不成一致按争议解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