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线路为 A→C→H,计算工期为 12 个月。施工安排中应优先确保甲队的施工,因为甲队施工的三项工作均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
2.增加 K 工作需要 2 个月工期,总工期成为 13 个月。
这时应优先确保乙队的施工,因为乙队的后续工作内容成为关键工作。
3.监理单位不能同意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
因为施工单位的安排使总工期成为 13 个月,不满足 12 个月的合同工期要求;另外,通过合理安排 K 工作,可确保 12 个月的合同工期要求。
4.施工单位应安排临时水仓及泵房 K 工作由丙队完成,因为丙队有 2 个月的总时差,可完成 K 工作,并确保合同工期 12 个月不变。具体安排为工作 D、E 结束后,立即进行 K 工作,然后依次进行 G、J 工作。这时关键线路有 3 条。即 A→C→H,A→D→K→G→J 和 B→E→K→G→J。能获得新增 K 工作的全部费用补偿,不能补偿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