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不妥。理由:发售施工招标文件不少于 5 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2)不妥;理由:不能设定最低限价。
(4)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不妥;理由:招标文件应当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7)不妥;理由: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 7 天,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不妥;
理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而非行政监督部门。
3.(1)评标委员会的观点不正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但不能直接作为决定无效标的条件。
(2)评标委员会的观点不正确。现行预算定额可以作为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但决不是确定投标报价不可调整的标准。
(3)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
理由: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工期更改属于实质性内容。
4.(1)价格调整差额 15 万元
(2)该月应支付给承包方款项为:115 万元。
5.(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