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之处一:将基坑内地下水一次性降至基坑设计标高以下0.5m 后进行土方开挖作业。
理由:基坑降水要随挖随降,并保持地下水位应降至拟开挖下层土方地面以下不小于0.5m。
不妥之处二:挖出的土方临时堆置在基坑上部边沿0.5m 处。
理由:在坑边堆放弃土、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 以外,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m。
不妥之处三:基坑开挖完成后的第三天,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槽。
理由: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清底、验槽,减少暴露时间,防止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地基土的原状结构。
(2)开挖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等,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2.不妥之处一:桩身采用快硬水泥。
理由:桩基工程严禁使用快硬水泥浇筑水下混凝土。
不妥之处二:拌合水直接利用井点降水设备抽取的地下水。
理由:拌合水宜采用饮用水,采用其他水源时,应进行检测,符合相关质量规定。
不妥之处三:桩顶比设计标高超出0.5m。
理由:灌注桩桩顶标高至少比设计标高高出1.0m。
3.不合理。理由:(1)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邻近被保护对象布置;(2)监测点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0m;(3)每边监测点不宜少于3 个。
4.(1)合理。
(2)地基基础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检,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