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