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一线城市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易燃易爆危险品爆炸事故,造成职工张三严重烧伤,同时张三随身所携带准备下班后存入银行的20万元现金被烧毁,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将张三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病情稳定后又转入专科医院进行了康复治疗,张三恢复情况特别良好,企业为张三报销了全部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但对张三提出赔偿20万元现金之事企业不预答应,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20万元的赔偿,企业不认可的原因是认为自己属于外资企业,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限制。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不用赔偿
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赔偿
按造成财产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