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史某于2018年10月21日到被告南京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处从事冲床作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10月9日,史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五级。医院于2019年4月23日开具给原告病假条,假期为1个月。2011年6月8日,原告申请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电子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等。2011年7月29日仲裁裁决: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72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752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8万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
(1)史某在接触劳动关系后可以获得(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