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徐某是某管业公司职工,其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管业公司也没有依法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将每月2700元左右的工资发到他手上。2013年8月25日徐某在某管业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住医院治疗,2014年7月28日,徐某向劳动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潍经劳工伤认字[2014]150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5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潍劳鉴定[2014]第1411061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1)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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